张成与王俊、张茂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王俊、张茂青向原告借款,有被告王俊、张茂青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其双方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王俊、张茂青不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此纠纷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王俊、张茂青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俊、张茂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被告不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苏1012民初925号 201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