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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善龙与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所属领域:工商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任善龙向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投诉举报第三人郑州市金水区巴奴毛肚火锅农科路店涉嫌违法的行为,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受理后,经过调查,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作出销案的处理决定,其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提供的关于消费投诉处罚的决定(参考)消费投诉书,关于河南医院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发布违法广告处理结果告知,关于对河南医院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发布违法广告处理结果公示情况告知,系与本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农科路店消费录制的光盘,因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在受理消费者投诉相关事项通知书中已经告知原告提供商品涉嫌违法的证据,原告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本院亦不予采纳。故原告任善龙要求撤销被告对第三人作出的撤销案件处理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结果的诉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豫0104行初269号 2016-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