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新爱与张龙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非法民事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本案中,原告和被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故不受法律保护,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立案条件,应驳回原告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豫0191民初3068号 201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