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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袁朝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本案事故经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刘荣怀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对此认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刘荣怀驾驶的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人民财险南阳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袁朝平所受损失应当由人民财险南阳公司在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袁朝平的误工费应否赔偿的问题。袁朝平提供的郏县张生记面馆出具的证明显示,袁朝平从2013年5月12日进入郏县张生记面馆打工,从事车辆引导事务。郏县李口镇袁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郏县东明物业(温哥华城)出具的并由郏县龙山街道迎宾街社区居民委员会、郏县公安局龙山派出所加盖印章的证明与张生记面馆出具的袁朝平打工证明相互佐证,能够证实事故发生时袁朝平已在郏县张生记面馆打工,虽然本案事故发生时,袁朝平已满71周岁,但人民财险南阳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袁朝平不具有劳动能力,且亦无证据证实袁朝平有其他收入来源,其通过务工自谋生计符合实际。郏县张生记面馆的证明证实袁朝平住院期间,停发工资,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袁朝平住院期间造成其实际误工损失,一审法院认定袁朝平存在误工损失,并无不当。故人民财险南阳公司认为不应赔偿袁朝平误工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袁朝平误工费计算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袁朝平虽提供有居住、打工证明,但袁朝平未提供明确、具体的误工工资证明,无法具体认定袁朝平误工期间收入实际减少情况,其亦未提供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证明,故一审法院参照2015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30482元/年的标准计算袁朝平误工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且酌定误工时间174天,共计11400元,误工损失平均每天65.52元,并无不当。人民财险南阳公司认为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袁朝平误工费显失公正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人民财险南阳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豫04民终2878号 201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