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三旺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刘利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赵三旺虽然户籍显示系农业户口,但其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其生活居住地在城镇,各项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合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利军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共道路上晾晒玉米,对他人通行产生了一定安全隐患,刘利军晾晒玉米的行为是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刘利军应对赵三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的发生是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刘利军晾晒玉米与赵三旺之间是一般侵权关系,张明明驾驶危及到安全注意义务,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张明明与赵三旺之间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同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审法院认定刘利军对事故的发生承担15%的责任,并据此判决刘利军赔偿赵三旺损失20231.3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张明明与赵三旺之间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原审判决认定张明明与赵三旺之间责任5:5,是指在刘利军承担全部责任15%的赔偿责任后,剩余未得到赔偿部分,由赵三旺与刘利军各承担50%的责任。人寿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是对张明明应承担责任部分的保险赔付义务,与刘利军没有关系,因此,刘利军称其应承担保险赔付后剩余部分的15%,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豫08民终2362号 201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