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桂花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桂花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胡桂花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桂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桂花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豫0823刑初283号 2016-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