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王崇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领秀城御苑小区虽涉及购房人数较多,但是起诉人数较少,起诉标的额不属于较大数额的范畴,且不属于在濮阳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上诉人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范县,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豫09民辖终123号 201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