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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号(2016)豫0926民初1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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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崇庆与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
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豫0926民初1609号
2016-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