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众鑫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与钟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萍乡众鑫矿建公司将高坑煤矿五水平皮带下山、四水平皮带下山掘进工程项目中的劳务工作发包给被告钟某某,被告雇佣刘某某等人为其工作,后被告拖欠刘某某工资款16000元,因刘某某投诉至劳动主管部门,原告代替被告将被告拖欠的16000工资款支付给了刘某某,而原告实际并未支付该笔款项,原告获得的该笔款项没有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利益,且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应依法返还取得的不当利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垫付款16000元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外支付给刘某某的2000元,被告并没有因此获益,故其要求被告偿还该2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赣0322民初99号 2016-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