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1与吴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抚养费纠纷
所属领域:抚养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吴某1法定代理人文某与被告吴某2离婚时对小孩的抚养和抚养费的承担进行了约定,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抚养费总额1%支付违约金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没有能力支付过高抚养费,但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赣0721民初1372号 2016-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