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燮、曾宜兴与谢平平、谢华礼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所属领域:分家析产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在谈婚过程中,被告借婚姻索取原告财物是不对的,依法应当返还。考虑到原告曾庆燮与被告谢平平同居生活了近一年时间,生育了一个女儿,有些礼金和红包已经用于宴请亲朋好友开销掉,被告打发了一部分财物给原告方,应酌情返还为宜。鉴于被告谢华礼、谢平平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共同承担返还责任。被告谢平平请求判决原告曾庆燮支付小孩从出生至其成年独立为止的抚养费、谢平平青春损失费及怀孕期间营养费、生活费5万元,应另案主张权利,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赣0732民初579号 201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