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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与沈阳润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沈阳市南康医疗器械经销中心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南康器械中心、润丰销售中心、周雅菲、周杰刚、周游、邹玉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及其他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对原告所述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润丰器械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润丰器械公司发放贷款,但被告润丰器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本金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原告虽主张借款本金为600万元,但实际转账数额为555元,本院以实际转账的数额确定为本案本金数额。关于利息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其他被告的担保责任问题,各方已约定由其他各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关于保证期限,各方约定为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止,本案借款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5月20日,因此原告已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故被告南康器械中心、润丰销售中心、周峰、周雅菲、周杰刚、周游、邹玉娥应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并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润丰器械公司追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辽0102民初1375号 201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