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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号(2016)闽0582财保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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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林淑娥与被申请人黄梨娇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管辖法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现刘乐兴又提供部分现金担保。本案并不存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形,本院对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所作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闽0582财保31号之一
201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