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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龙珠与吴鸿基、莆田市亚运交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综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吴鸿基与李东南驾驶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与李东南、李石清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吴鸿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清楚,可予确认。 关于原告的损失问题,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费没有异议,上述损失可予确认。对于原、被告有异议的损失,本院作如下认定: 一是误工费。原告住院18天,出院后医院建议休息2周,原告的误工时间合计32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原告的误工费按照2015年度福建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6元/天计算为3072元(96元/天×32天)。 二是护理费。原告住院18天,依照《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的护理费按照2015年度福建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6元/天计算为1728元(96元/天×18天)。 三是住院伙食补助费。依照《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法计算为810元(20元/天×3天+50元/天×15天)。 四是营养费。鉴于原告医嘱中有加强营养的建议,依照《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原告主张营养费,可酌情支持1007.6元(10076元×10%)。 五是交通费。原告请求交通费2000元数额偏高,根据原告的就医情况,原告的交通费可酌情支持1000元。 七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受伤程度较轻,其精神损害未达严重程度,故其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损失可以支持的有:医疗费10076元(其中非医保费用1500元)、误工费3072元、护理费17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1007.6元,合计17693.6元,扣除非医保费用数额后为16193.6元。 关于被告的赔偿份额的问题,被告平安财险厦门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6193.6元。被告亚运交通公司应赔偿原告非医保费用1500元(已支付的3000元可予抵扣)。被告吴鸿基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事故,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讼请求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吴鸿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闽0624民初613号 201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