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商某某、韩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周至县教育局将楼观镇焦镇小学宿办楼、教学楼、食堂浴室,发包给被告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被告李某甲受被告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委托,代表被告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与周至县教育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李某甲系职务行为。被告周至县教育局与被告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双方均认可工程款已结清,依法应予认定。被告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辩称其已向被告韩某某付清了全部劳务费,因被告韩某某下落不明,就有关情况无法核实,且原告李某某持有的商某某出具的工单,没有韩某某的签字确认,商某某也未提供韩某某的委托手续,原告再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李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原告之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陕0124民初1569号 2016-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