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恒与张明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所属领域:用益物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张明友系第三人大张村五组的组长,其于2015年10月1日与原告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承包的是大张村五组的土地,张明友签订合同及收取承包费的行为,是代表大张村五组,是履行的职务行为,第三人大张村五组及大张庄村委会对被告张明友的行为予以认可。现原告张光恒以被告张明友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并收取承包费为由,要求被告张明友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张光恒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0112民初2001号 201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