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 默认排序
  • 裁判日期
  • 访问人数
  • 收藏数量

当前条件共检索到 1条记录,展示前1

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与临清市鼎信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所属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被告是否侵犯了杭州大头儿子《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二、被告应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万元。 针对第一个焦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本案临沂浩铖提交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的作品登记证,载明上述作品为美术作品,结合原告提交的上述三幅以线条勾勒出的作品特点,大头儿子头大身体小、茶壶盖头、眉头上方的头发缺口等,小头爸爸头小身体大、尖头顶、黑色方框眼镜等,围裙妈妈三七分的头型、标志性围裙等,在被告没有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上述三幅作品在人物形象设计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上载明三幅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为杭州大头儿子,故在被告没有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依法认定杭州大头儿子为《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原告经授权取得在毛绒玩具产品上使用上述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警告函、行政诉讼、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等。现原告临沂浩铖提交了(2015)平某经字第829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鼎信商贸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对于该公证书,被告鼎信商贸未提交相反证据,故对该公证书予以采信,即被告鼎信商贸销售了被控侵权毛绒玩具。经庭审比对,被告鼎信商贸销售的三个毛绒玩具,其五官细节、衣着搭配、表现手法、整体形象均与杭州大头儿子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构成实质性相似,属于对上述美术作品的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故被告鼎信商贸未经杭州大头儿子许可,销售与《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美术作品实质性近似的毛绒玩具,侵犯了上述美术作品著作权中的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针对第二个焦点问题,被告鼎信商贸作为商品销售者,在进货时未仔细审查权利来源,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原告主张被告鼎信商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但未提供因侵权所受损失,也未提供被告鼎信商贸的侵权获利,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被告鼎信商贸的主观过错程度、持续时间、经营规模、原告临沂浩铖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5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2016)鲁15民初140号 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