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卫计局与陈宪旺、白桂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行政征收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申请人东阿县卫计局作出的东费征决字[2014]1342-1、134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12月12日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版)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执行人陈宪旺、白桂英在收到征收决定书后的三个月内(即2015年3月12日前)对东阿县卫某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未提起诉讼,未复议,亦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东阿县卫某应当在被执行人陈宪旺、白桂英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从2015年3月12日开始计算)三个月内(即2015年6月12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审查申请书,明显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且没有提供出合理的法定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鲁1524行审60号 2016-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