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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号(2016)黑7101刑初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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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聂亚光、孙国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案由:
盗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聂亚光、孙国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二被告人当庭提出的量刑意见,经查均符合本案实际,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黑7101刑初33号
201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