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大方大山驾驶培训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贵F×××××号轻型普通货车在上诉人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此,原审判决上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黔05民终3327号 2016-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