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离婚纠纷
所属领域:离婚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好,婚后生育子女二人,但在2013年8月双方发生矛盾后,双方不能及时化解,导致原告父亲因欠被告父亲借款8000元而被织金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加深两家矛盾,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继续恶化,原告至今未回去与被告共同生活,分居生活已满两年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针对孩子抚养问题,两个孩子一直由被告陈某某抚养,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育费较为适宜。因孩子陈某某1在织金县少普乡勇模学校读初一,需要寄宿,孩子陈某某2已读六年级,两个孩子上学均需要费用,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本院酌情由原告每月支付两个孩子抚育费6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黔0524民初1072号 2016-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