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红吉诉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被告杨丽向原告姚红吉借款并出具借条,原告将借款交付与被告,该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民事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约定利息超过了年利率24%,现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利息400元(即月息2%),没有超过年利率24%,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黔2628民初259号 201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