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与临沂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关于原告的经济损失问题:(1)车辆维修费和运输货品损坏费:原告为维修车辆花费24331元,货物损失2985元,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直接佐证了上述费用,故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车辆施救费:被告平邑公司认为,事故车辆应该就近进行维修,原告将车辆拉至湖南省邵东县进行维修,扩大了相应的损失,原告应就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故原告主张的施救费6000元,本院酌情支持4500元;(3)住宿费:被告平邑公司认为,原告在事故中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该费用并非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在此前提下原告无权主张该费用。本院认为,该项费用客观、真实且原告是为了处理此次事故所花费的合理费用,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1000元的住宿费,本院予以支持;(4)停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原告虽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具体停运损失,但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了事故车辆发生事故至车辆维修完毕期间长达两个月以上的停运时间,故本院认为,原告的停运损失可以结合原告的实际停运情况,即扣除原告合理的车辆磨损费、驾驶员工资、上税等情形,酌情支持原告每月7500元停运损失,即原告的停运损失为15000元(7500元/月*2个月=15000元)。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为47816元(维修车辆费24331元+货物损失2985元+车辆施救费4500元+住宿费1000元+停运损失15000元=47816元)。
关于民事责任问题: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经黔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任现社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任现社所驾驶的鲁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被告顺通公司经营,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顺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鲁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向平邑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尚未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由被告平邑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向原告赔偿47816元。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方赔偿上述各项经济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黔2726民初1113号 2016-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