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英与高洪波、北京乙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委托行纪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乙天财富公司、高洪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杨春英与乙天财富公司之间签订的《投资理财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投资理财协议》已于2017年3月27日到期,而杨春英于合同到期日之前即向本院请求确认解除合同于到期日解除,意味着其并无与乙天财富公司续约的意思表示,因此本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投资理财协议》已于协议到期日即2017年3月27日解除。对于杨春英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杨春英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向乙天财富公司支付了投资款,乙天财富公司收到投资款后,即应按照协议约定向投资支付投资收益,并在合同到期后向投资人退还投资本金,现乙天财富公司并未依约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杨春英据此要求乙天财富公司退还投资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协议到期后相应利息,以及要求乙天财富公司支付7个月投资收益4690元及以日千分之二为标准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杨春英主张利息的计算标准于法无据,本院予以调整。
高洪波在与投资人召开的会议中、与投资人签订的协议中以及在与投资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明确表示会保证投资人本金的赎回及收益款的兑付,应视为系其同意以个人名义对投资人投资款的返还以及收益的支付承担保证责任,故杨春英要求高洪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高洪波支付上述款项后,有权向乙天财富公司追偿。
乙天财富公司、高洪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的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7)京0106民初3326号 2017-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