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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文与黑河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租赁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王秀文与黑河驻京处之间在履行双方所签《北京黑河饭店经营承包租赁合同》及相关补充合同、补充协议过程中产生矛盾,曾发生过多个诉讼,生效裁判文书已对双方之间所签上述合同的性质作出了认定,均未排斥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且均认定上述合同均系有效合同。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双方除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外,还就其他法律关系、义务达成一致,认定双方为合同关系,并无不当。王秀文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性质错误,显然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本案双方既然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合同履行期限早已届满,王秀文理应及时将涉案房屋腾退给黑河驻京处。王秀文在本案一审中自认其因与黑河驻京处尚有赔偿损失纠纷未解决,相关设备设施还在涉案房屋处,待法院勘验后,其才同意搬走,说明其确实占用了涉案房屋。其二审期间提出早已搬离涉案房屋,明显与其自认内容不符,且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早于2015年8月6日就涉案房屋与黑河驻京处办理了交接手续,故一审认定其占用涉案房屋并判令支付此期间的使用费并无不当。至于使用费的标准,因其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占用具体面积,且从实际看,其占用涉案房屋,双方又有诉讼,导致黑河驻京处无法使用该房屋,确会给黑河驻京处造成很大损失。故一审法院结合本案情况,判令其按照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使用费,也无不当。至于王秀文上诉提出的“黑河驻京处履约过程中存在诸多违约行为、给其造成损失”一节,双方为此已有过诉讼,也不属于本案应该审查的范围,其以此为由要求撤销原判,显无道理。关于证照问题,既然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其理应将持有的黑河迎宾馆的相关证照返还,而不应已黑河驻京处另行办理了相关证照为由不当持有。 综上所述,王秀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7)京02民终2975号 2017-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