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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道单位行贿、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单位行贿
所属领域:贪污贿赂罪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定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张某道系被告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应予处罚。被告单位定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张某道系被告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具体负责实施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应予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定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张某道犯单位行贿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道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同时其又有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综合上述情节,对其单位行贿罪,依法免除处罚。对其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依法减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张某道在单位行贿中未谋取违法利益,其行贿数额为60万元,且张某道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张某道的供述、证人证言、建设工程许可证等证据,可以证实张某道为获得张某在项目开发、施工进度、商品房无证施工、预售等环节的照顾,给予张某钱款人民币90万元及红木家具的事实,张某道的供述与张某的证言对行贿、受贿的事实能够互相吻合,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张某道不具有非法牟利的主观故意,不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张某道基于2012年10月与某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合作协议获得该宗土地,张某道主观上因某公司资金压力大,无力开发整块土地,遂再次以协议形式向他人倒卖土地获利,其显然具有牟利意图,其违法所得用于某公司经营,故应以单位犯罪定罪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张某道的行为符合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构成,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2017)冀0202刑初20号 2017-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