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远东出版社诉邓素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所属领域:物权保护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邓素莉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是在看到上诉人发布的广告之后通过广告中的热线购买的涉案产品,邓素莉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涉案产品属保健品,然上诉人所发布的广告内容集中体现了其产品成分对疾病的治疗功效,且夸大了效能,明显违反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及广告法。上诉人作为出版方,应当对其刊登的广告进行审查,然针对涉案带有欺诈性质的违法广告上诉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过错明显。现上诉人无法提供广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甚至不知晓广告主或者实际销售者的具体信息,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对受欺诈人邓素莉的损失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远东出版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7)沪01民终15133号 2018-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