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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某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离婚纠纷
所属领域:离婚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曾分别起诉要求与对方离婚,虽然之后因撤诉以及法院判决不予准许离婚,双方未能离婚,但可见双方感情已经产生裂痕,而根据双方所述,至少,自2016年6月起,双方开始分居,至今亦有一年多,期间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关系未能得到改善,致使原告再次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可见双方感情现确已破裂,原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准许。系争房屋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属夫妻共同所有,考虑到购买该房屋时,被告方出资较多,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故本院决定在分割该房屋时,被告予以酌情多分。故根据实际,本院确定该房屋归被告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负担,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80万元。因被告在婚后用其婚前财产归还了部分房屋贷款,故其中一半应当属其替原告归还,原告应当返还,数额应当为31166.5元。该室内家具家电,根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准许。被告于婚前转账交付原告的114655.58元,因该钱款本在被告名下,原告通过被告告知的密码由原告支取,并且之后又由被告进行相关操作,将该款用于归还原告房贷,结合双方当时已经同居,关系显然较为亲密,故本院确定该钱款属被告当时自愿赠与原告,故其现要求返还,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原告自其帐户中支取的1367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累计数额较大,其擅自处分,显然不当,故在扣除其父亲回转给其的55000元后,剩余钱款81700元,其中一半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即为40850元。原告招商银行帐户中2015年12月1日转入的3万元、12月24日转入2万元,2016年1月10日转入的5万元,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依据表明其支取后,用于共同生活,故其中一半,原告应当返还被告,另外,因其中有两笔钱款共计29000元,与上述136700元的组成有重复,故应予剔除,剩余数额为71000元,其中一半35500元,原告应当返还给被告。原告股票帐户取出的钱款用途以及支付宝帐户的大额消费共计136850.49元,均无证据证明其正当合理性,故本院酌情扣除日常生活开销后,确定其支付被告3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7)沪0113民初17637号 2018-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