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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桂梅、骆成柱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所属领域:物权保护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骆桂梅以其享有争议土地的使用权为由诉请排除妨害,恢复土地现状,但本案争议的土地双方均陈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本案争议的盘县水塘镇郭官村地名为“小沙田”的土地使用权应先由人民政府处理,待明确土地的使用权后,依法可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补偿上诉人丈夫死亡费,安葬费的问题,与本案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排除妨害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不属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上诉人骆桂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但其适用已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确有瑕疵,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黔02民终195号 2017-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