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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海淀第四十八离职干部休养所与北京手足情健身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租赁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海淀第四十八离职干部休养所与手足情公司签订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租赁合同中虽约定合同须经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加盖合同审核专用章后生效,但上述内部管理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且海淀第四十八离职干休所已经向手足情公司提供了涉案房屋,手足情公司在长达两年多时间内使用涉案房屋经营,且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手足情公司提出的合同未生效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鉴此,双方租赁合同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海淀第四十八离职干部休养所因相关政策变化,需提前收回房屋,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海淀第四十八离职干部休养所主张合同已于2016年2月16日解除,但该时间点海淀第四十八离职干部休养所未行使合同解除权,本院认为,海淀第四十八离职干部休养所于2018年2月23日向手足情公司发送通知,要求其腾退房屋,合同应于该日解除。合同履行期内,手足情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租金,现海淀第四十八离职干部休养所要求手足情公司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海淀第四十八离职干部休养所要求手足情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违约金的诉求,手足情公司抗辩合同未经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且其未持有合同原件,海淀第四十八离职干部休养所亦认可合同未获审批,故手足情公司虽未按期交纳租金,但并非故意拖欠,故对海淀第四十八离职干部休养所要求手足情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8)京0108民初3481号 2018-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