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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高青、徐建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所属领域:仲裁程序案件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当事人系柳高青和徐建厅、徐永安,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并非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而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是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仲裁员叶昆统系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柳高青称本案直接涉及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的利害关系,故仲裁员叶昆统与本案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其应自行回避,不应担任仲裁庭组成人员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仲裁员必须回避的法定情形,故柳高青提出的仲裁员组成违法的撤销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另外,关于申请人柳高青提出的仲裁裁决实体处理问题,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仲裁撤销人民法院审查的范畴,故本院依法不予审查。综上,柳高青要求撤销(2017)金裁经字第91号裁决书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浙07民特5号 2018-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