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进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管辖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错误执行赔偿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进步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张进步起诉要求判决确认埇桥区公安分局未出示搜查证,对其家庭搜查的行为违法、收缴其铜钱约200斤违法、强行将其带走致使家中被盗50000元现金违法,同时一并提出了行政赔偿请求。对其所提行政诉讼,本院已作出(2018)皖13行终字68号行政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故张进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其起诉。综上,张进步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进步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皖13行赔终7号 2018-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