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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号(2018)粤07刑更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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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罪犯张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粤07刑更922号
2018-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