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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姜炜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非法经营
所属领域:刑事案件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迪思公司,春鼎公司,环宇公司,九富北京分公司,被告人吴秋敏、何伟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姜炜作为迪思公司犯非法经营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李东洲、王召明分别作为春鼎公司、环宇公司犯非法经营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周子潇作为九富北京分公司犯非法经营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东洲、周子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他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东洲、吴秋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召明、何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上列被告单位、被告人删除的信息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虚假信息,对各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迪思公司、九富北京分公司退清其违法所得,被告单位春鼎公司、被告人王召明、吴秋敏、何伟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对各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可以根据其实际退赃情况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李东洲、王召明、何伟涉案犯罪金额特别巨大,未退清全部违法所得,对于其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8)鄂1002刑初188号 2019-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