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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威特安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酷姿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特灵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原告主张被告支付60000元余款(50000元+10000元质保金),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被告应在设备全部安装完毕(包括调试以及风口的安装)后立即支付原告50000元。根据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是在2014年1月安装完毕的,而被告并未及时支付原告该笔5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将该笔款项支付原告。关于原告主张的10000元质保金,合同约定的“满一年七天内支付”应理解为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满一年七天内支付,现合同约定的付款期已届满,被告应将10000元质保金支付原告。关于被告辩称的设备未经验收的意见,虽然原、被告双方至今无相关验收手续,但原告曾于2014年11月11日通过快递向被告送达了《关于酷姿KTV中央空调销售安装的告知函》一份,提出被告对设备未进行验收之事宜,加之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之前曾通知被告进行过验收,故该函送达被告三日后即可视为被告对工程验收合格,也即是2014年11月15日涉案工程视为验收合格,关于被告辩称的空调存在漏水问题,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年小民初字第01343号 201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