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建民、智彩霞等与耿超良、赵献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二上诉人与耿广亮做为工友一同到饭店饮酒,增加了耿广亮在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是造成耿广亮死亡的原因之一,而酒后驾车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耿广亮及二上诉人应当是明知的,耿超良虽未饮酒,但是该场酒的出资宴请人,故根据善良风俗原则二上诉人均负有警勉和劝戒以及规劝酒后勿开车和通知其家属的作为义务。二上诉人均未能举证证明已曾尽到上述义务,故二上诉人存在过错,对耿广亮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基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年石民二终字第00603号 201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