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聚丰五金建材经营部与罗庄区宜家生态种植专业合作社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所属领域:票据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涉案银行承兑汇票形式完备,各项必要记载事项齐全,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有效票据。原告要求涉案票据系其所有,本案实质上为票据返还请求权之诉。被告称该承兑汇票是于2016年5月10日通过民间买卖从巩某手里购得,巩某自案外人陈刚处购得,因正常买卖关系合法取得。从该票据表面形式上来看,背书连续,被告是直接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关系,双方均认可票据的票面形式无任何瑕疵。原、被告双方之间虽然没有直接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中间经过了其他个人等市场主体的有偿转让,被告取得票据的方式并非背书转让,是单纯交付,该种现象是民间票据贴现,又称票据买卖,民间俗称为“倒票”,是指持票人为了融通资金,将未到期的票据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转让给非金融机构。
民间票据贴现是票据融资功能的重要体现,其合法与否实质上涉及到金融管制程度和对民间融资的态度。对于向非金融机构贴现票据的合法性问题,现行法律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精神来看,司法对于企业间借贷等民间融资行为正呈逐渐放宽的趋势;从市场现实来看,民间票据贴现已经发展为一种广泛使用的民间资金融通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基于此,人民法院不宜轻易否认民间票据贴现在民商事法律上的效力。至于受让人通过民间票据贴现取得票据的情形能否享有票据权利的问题,应按照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区分,以及票据关系无因性的原则予以处理。民间贴现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均属于票据基础关系的范畴,原则上不影响对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的认定。在判断受让人是否构成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时,也不宜仅以民间贴现非法为由,认定受让人取得票据构成重大过失。
被告在庭审中提交了汇票质押协议、汇票转让确认单、汇款凭证等业务关系材料,证明其从巩某处取得票据时支付了合理对价,票据上体现为正常的背书转让取得,背书连续、汇票的形式完备,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被告是以欺诈、盗窃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该汇票,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况而恶意取得汇票,被告对持有该汇票构成善意取得。且即使按照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区分,以及票据关系无因性的原则,票据具备票据法规定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在票据的转让中(不一定是背书转让),只要受让人取得票据是善意的,并向转让人支付了对价,受让人即获得票据权利,这是由票据的市场信赖效力所决定的。本院认定被告系涉案001××××4510号汇票的最后合法持票人,被告应享有涉案汇票的票据权利。
原告丧失票据权利后,其相关权益的保护,可以依据其票据基础关系另行主张,或者通过刑事报案、刑事追究、民事侵权或不当得利返还等方式,向真正非法取得票据,并非法转让票据权利者主张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补偿自身的经济损失。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1302民初10187号 201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