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金航船务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玉林管辖裁定书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新金航船务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上诉人王玉林系其所属船舶“神州2026”轮的船长,双方于2012年11月30日建立劳动关系。王玉林在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无故擅离职守,非法停航,谎报过闸信息,阻碍公司其他船舶正常航行,游说其他船舶船员罢工停航等,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被上诉人诉请法院判令:上诉人王玉林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146200元,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本案系因船员上船工作期间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属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7374号 201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