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源创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成都景上家具有限公司、蓉丰家具装饰五金配件经营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建筑工程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1.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由于原告是被告景上家具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虽已进入执行阶段,但至今未得到清偿,抵押合同效力会影响被告景上家具公司的资产状况,从而影响原告债权的清偿。因此,原告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2.借款合同是否生效及抵押合同的效力:二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确属民间借贷关系,但并非原告所说民间借贷合同都属实践性合同。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可见,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属实践性合同。但本案中的借贷关系并非发生于自然人之间,而是发生于经营活动主体的法人和个体工商户之间。因此,原告以民间借贷为实践性合同从而得出借款合同未生效的结论是没有根据的。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并且借款合同的履行与原告所述也并不相符,二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虽然签订借款合同时没有直接的资金交易往来,但确是以前期的借贷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是对前期借贷关系到期结算后对还款事宜的重新约定。二被告的抵押合同是建立在真实交易基础上签订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合法有效。原告认为二被告恶意串通以虚假合同损害原告利益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的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川0114民初2619号 2016-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