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甲与何某甲、熊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所属领域:分家析产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甲与被告何某甲虽然按照农村习俗举办结婚典礼,但双方同居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告汪某甲与被告何某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查明,原告在典礼前给付被告彩礼款60000元,被告陪送的嫁妆有空调、电视、洗衣机、饮水机、电动车及其它生活用品。鉴于原、被告同居后共同生活一月有余,扣除被告陪送的嫁妆,并结合当地农村风俗人情,被告应酌情返还原告彩礼款30000元。而原告诉称其花费的水礼6000元、见面礼1101元、、上下车1300元、相家1600元、手机一部4200元,结合当地农村风俗与习惯应视为赠与,被告不再返还。庭审中,被告辩称过错方在于原告,不应返还彩礼款项,但其所提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有过错,故对于被告辩称意见,不予支持。原告汪某甲与被告何某甲举办结婚典礼时,被告熊某、何某乙与被告何某甲共同生活,且彩礼款通过媒人交付到被告何某甲家人手中,因此被告熊某、何某乙应当与被告何某甲共同承担彩礼款返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豫1528民初1111号 2016-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