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志刚与:上海锦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购车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本案被告虽然向原告的交付的车辆存有瑕疵,但并不表示被告存在欺诈。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导致他人发生错误的认为并作出错误表示的行为。涉案车辆有喷漆痕迹,但上述喷漆行为并非被告进行,从原告与被告销售人员的微信记录来看,原告向销售人员提出喷漆问题时,销售人员的第一反应也是表示非常惊讶,销售人员并没有刻意回避问题或隐瞒真相,而是如实陈述车辆进行过抛光,整个聊天过程不存在隐瞒的情形,故本院认为被告对车辆的喷漆并不明知,被告在主观上也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原告要求被告退一赔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表示同意补偿原告30000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本院对被告补偿原告的意思表示予以支持,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沪0120民初11418号 2016-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