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与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抚养纠纷
所属领域:抚养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确认被告于××××年××月××日生育的儿子李某乙与原告没有亲生关系,经司法鉴定机构采血样检验DNA,被告的儿子李某乙与原告不符合亲生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的规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绝到庭对原告的起诉意见进行抗辩,也不举出相反证据证明原告与李某乙的亲子关系,故本院采信原告所称,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儿子李某乙没有亲子关系。原告请求自离婚日即2009年6月22日起不承担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粤0605民初4754号 201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