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杰、林媚娉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且数量较大;被告人林媚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媚娉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杰系贩毒人员,故公安民警从其所驾车辆内查获的毒品应当计入被告人杨杰贩卖毒品的数量。被告人杨杰、林媚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杰有吸食毒品情节,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林媚娉提出的辩称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姜辉提出“被告人杨杰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王健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对暂扣的赃款人民币421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上,根据被告人杨杰、林媚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湘1225刑初106号 201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