縊海长链物流有限公司等诉中金再生资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三上诉人以损害赔偿的方式替代履行《仓储保管合同》的合同义务,而该合同中明确约定“协商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裁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应属有效。甲方即被上诉人中金再生资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60号 2015-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