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勤兵因与被上诉人陆艮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李勤兵因无合法理由扣留陆艮鹤驾驶车辆的行为,已经侵犯陆艮鹤的财产权利和其他物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陆艮鹤遭受的财产损失数额应当如何确定。结合原审法院对物品清单书写人李瑞娟所做的调查,李瑞娟认可八页清单显示的货品内容,李勤兵诉称陆艮鹤模仿其字迹,在清单上多出了超期食品和原来点验所没有的食品,但李勤兵尚无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因李勤兵扣留陆艮鹤车辆,陆艮鹤为确保正常业务需要,再行租赁车辆使用,符合常理,该项费用应当予以支持。同时,陆艮鹤提供的点验清单中显示的车辆损坏情况与修理单据上的修理项目相对应,陆艮鹤要求因李勤兵扣车行为导致车辆修理的费用,由李勤兵予以赔偿并无不当。综上,李勤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郑民四终字第02461号 201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