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鹏发伟业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租赁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位于海口市的“文昌凯盛大酒店工程项目部”工程。为建立租赁业务关系,王奕棚、谭永林以被告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上加盖了代表被告的“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昌凯盛大酒店工程项目部”的印章,且被告与监理单位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模板安装工程报审∕验表》中,同样加盖了“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昌凯盛大酒店工程项目部”的印章。由此说明,被告对外一直使用该枚印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告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文昌凯盛大酒店工程项目部”工程,被告作为租赁合同受益人,应该知道该租赁关系的存在,原告也完全有理由相信王奕棚、谭永林系代理被告签订的合同,故王奕棚、谭永林的代理行为有效,该租赁合同亦因王奕棚、谭永林的有效代理而有效。该租赁合同对原告与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认为没有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提货单上均有合同签订人王奕棚、谭永林的签名,应依法认定有效。原告对退货单无异议,依法认定有效。租费结算单虽没被告方的签字认可,但该单是按照一定的编制程序计算而来的,经法院核实无误,该数字予以确认。通过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提货单、退货单、租费结算单等证据,完全能够证实被告下属的文昌凯盛大酒店工程项目部欠原告租金、部分租赁物未退还、部分租赁物被损坏和履行合同违约的事实。又因被告下属的文昌凯盛大酒店工程项目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即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退还租赁物、支付维修费和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租金270975.21元,2016年3月29日(原告提起诉讼之日)以后的租金,每天按18.87元支付到本判决生效时止;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维修费2604元;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原告2.4米立杆225.6米、1.8米立杆66.6米、1.5米立杆136.5米、1.2米横杆103.2米、0.9米横杆276.3米、顶托31根,逾期不能退还,则赔偿价款23497.6元;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尽管合同中对违约责任及数额进行了约定,但由于约定过高,故应予适当减少。其违约金数额应以被告欠原告实际租金270975.21元为基数,自被告欠原告租金的日期,即2016年2月29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1.3倍支付到本判决生效时止,但不超过50000元。另外,被告欠原告租金时间较长且不履行合同义务,该合同应依法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0929民初1389号 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