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尚文与牟军、许文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租赁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二被告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房屋腾退、交接过程中履行通知、协助之法定义务。二被告在腾退房屋时,未尽到通知及合理腾退之义务,存在过错。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2016年2月29日的房屋现状予以采信,认定系二被告在腾退房屋过程中造成了上述损坏。二被告称上述损坏系腾退后造成的,与二被告无关,该主张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房屋原状的问题,即使合同载明房屋系清水房,在当初租赁给二被告时也不可能是照片所显示的状况,不可能没有门、窗等基本配套设施,且合同已载明“铝合金门窗完好”。故二被告以案涉房屋系清水房,不存在损坏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修缮费的问题,因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收款收据中与本案有关的修缮费予以支持,即二被告应赔偿原告房屋修缮费16050元。关于电费331元,亦系原告去案涉房屋交接前产生,故应由二被告负担。扣除原告未退的房屋押金600元,二被告还应给付原告修缮费、电费合计人民币15781元。关于二被告主张的原告将房屋转租他人,侵犯了二被告的优先承租权的问题,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辽0212民初2570号 2016-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