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合同诈骗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结合被告人张某某在收到被害人的购车定金后,将该定金占为已有,并通过虚构事实、伪造单据、更换电话号码等手段欺骗、躲避被害人,对辩护人关于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涉案合同虽以XXX公司名义签订,但被告人张某某作为销售代表及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名,且收取合同款项至其个人账户并由其个人使用,对辩护人关于涉及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部分涉案赃款已退还给被害人,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8)粤0305刑初1002号 2018-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