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健与绍兴美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张健自2014年3月1日止2015年7月20日在美柏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清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关于美柏公司每月发放给张健的工资5000元是否为按月工资2500元计算的双倍工资。美柏公司主张张健的月工资为2500元,其公司已按双倍工资每月支付给张健5000元,并提交了自2014年5月到2015年6月的工资清单(其中2015年1月份工资单无张健签名),张健认为该工资表中的备注部分内容属伪造添加后形成,其月工资应为5000元,虽其在本案中亦未能提出鉴定申请,但该工资单系由美柏公司制作提供,在工资金额栏内也明确张健月工资为5000元,注明的“工资为2500元双倍工资计5000元”内容均位于张健签名之后,且2014年10月、11月、12月、2015年2月5月、6月份的上述备注内容与工资单表格明显形成重叠,若备注内容与其他内容同时形成,则违背常理;若按美柏公司主张的月工资2500元计算,也与目前该行业工种的市场指导价位明显不符,依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故本院对美柏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应认定张健每月工资全额应为5000元;
二、关于美柏公司是否应支付给张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虽美柏公司主张系张健自己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故其公司不应支付给张健二倍工资,但未能举证予以证实,故本院对美柏公司的这一主张不予采信,美柏公司须支付给张健自2014年4月起至2015年2月止按其月工资标准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为55000元;
三、关于美柏公司是否应支付张健违法辞退赔偿金20000元。根据张健自认,其自2015年7月20日后不再到美柏公司上班,其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实其系被美柏公司违法辞退,应认定张健2015年7月20日单方解除了与美柏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故本院对张健要求美柏公司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关于美柏公司是否应支付张健辞退补偿金10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张健在劳动仲裁时并未提出过该项请求,该请求为增加的诉讼请求,且为独立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故本院在本案中对张健要求美柏公司支付辞退补偿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五、关于张健要求美柏公司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虽张健在劳动仲裁时并未提出过要求美柏公司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诉讼请求,但该请求与其在劳动仲裁时提出的要求出具辞退证明的仲裁请求存在关联,故本院对张健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浙0602民初67、199号 201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