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亚蛋与被告申永平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所属领域:侵犯人格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他人侵权行为致公民健康遭受损害的,侵权行为人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申永平与原告高亚蛋发生冲突不能冷静克制,致使原告受伤住院,被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误工费应参照司机标准计算188天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在未取得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客运车辆,且系非营运性质的车辆,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误工损失参照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原告虽提供垣曲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明需休息六个月,但该证据缺乏客观性,且原告住院治疗的运城市中心医院并未出具证据证明原告需休息六个月,故原告的误工损失应计算其住院期间的损失。关于原告主张护理费应按照两个人计算的主张,因原告未提供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故原告的护理人员应以一人为宜,护理费参照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关于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虽为后期补办的票据,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确实系由垣曲县人民医院使用救护车转院至运城市中心医院治疗,该笔费用也为实际花费,本院对该交通费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晋0827民初563号 2016-10-18